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单一信托),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即集合信托),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资金信托。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信托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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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信托受益权可划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所谓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与劣后收益权而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劣后收益权只指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获得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产品是一种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金融理财产品。其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信托产品同储蓄、国债类似,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期限,明确的预期收益率。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一般到期便可领取收益及本金。正是因为信托产品具有稳定和较高的收益,并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手段而日益受到广大投资者青睐。
信托产品按投资方式分类主要有: 1、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2、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3、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 4、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5、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信托产品以标的物为标准分类主要有: 1、资金信托:信托标的物呈货币资金形态。 2、动产信托:信托标的物形态为动产实物,如工业设备、车辆、船只等。 3、不动产信托:凡是以土地、房产等地上定着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信托,称为不动产信托。 4、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标的物的信托。按照财产权的类别不同,又可以划分为股权信托、表决权信托等。 5、知识产权信托:专利权信托、著作权信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所谓受益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出资受让原信托受益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取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公司》第31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客户)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行为的主体是指信托行为发生时涉及的信托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行为的客体则是指信托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信托财产。
信托业务根据项目投资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向委托和不定向委托,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单一委托和集合委托。